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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傅国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4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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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傅国平,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被执行人:广州浩通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赵东伟。

傅国平与广州浩通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天劳仲案终字第15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24521.4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1796.8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449.2元、医疗费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054.9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3年7月4日,被执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案号:(2013)穗中法立审劳仲审字第248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昌森执行员刘翔执行员张斌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