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跃夏,男,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永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雷跃夏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永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绵劳人仲案字(2013)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绵劳人仲案字(2013)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德林审判员:曾志强审判员:李红英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