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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蜀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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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蜀东。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

申请执行人李蜀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35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毛娜

书记员:李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