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本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裴本旺等五十三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宣劳人仲裁字(2013)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裴本旺等五十三人于2013年12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合并执行该五十三案件。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收入。本院可依法提取、扣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2542.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庆明审判员:向群霞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