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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雷晓红与郭全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法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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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晓红,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雷同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郭全兴,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执行人雷晓红与被执行人郭全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全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全兴履行判决义务1040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郭全兴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雷晓红全部案款,并负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