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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相平与高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林法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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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相平。被执行人高用昌。

赵相平诉高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玉莲审判员:王国增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