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相平。被执行人高用昌。
赵相平诉高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玉莲审判员:王国增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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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相平。被执行人高用昌。
赵相平诉高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玉莲审判员:王国增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李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