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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铁有录与铁启祥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大法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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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铁有录,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铁启祥,男,回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铁有录与被执行人铁启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塔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铁启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支付案款,被执行人有桑塔纳3000型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愿意以该车折抵马有贵等二十名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案款19131元,马有贵等人同意接收该车并表示将该车变卖后按比例抵偿,若有不足愿意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铁启祥所有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有贵等人,变卖后按比例抵偿劳务工资(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卫国审判员:钱生梅助理审判员:李连梅

书记员:韩昌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