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智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8日。被执行人: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3)广利州仲执审他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18.74元(本金23930.00元、迟延期间的利息430.74元、执行费2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