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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某与于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土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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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现住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被执行人于某甲,男,成年,汉族,现住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此老气移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土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土法执字第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存礼审判员:刘师审判员:董尚武

书记员: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