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登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树彪,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登杰与被执行人韩树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树彪应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树彪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国
书记员:赵兰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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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登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树彪,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登杰与被执行人韩树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树彪应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树彪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国
书记员:赵兰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