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登杰与韩树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故执字第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登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树彪,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登杰与被执行人韩树彪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树彪应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树彪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国

书记员:赵兰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