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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华容申请执行覃恒志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2014)仁和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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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华容,女,汉族。被执行人覃恒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仁和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覃恒志在银行的存款775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礼斌

书记员:杨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