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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庭光与梁巧局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上法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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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庭光。被执行人梁巧局。

申请执行魏庭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执结,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凌菲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