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褚少华与全俊英、张根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磴执字第4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褚少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全俊英,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张根栓,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全俊英,张根栓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及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宏祥执行员史培雄执行员刘飞

书记员:张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