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坤委托代理人刘莉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李亚琪被告张睿
本院在执行邮储长安支行与张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尚在自觉履行期限内,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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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坤委托代理人刘莉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李亚琪被告张睿
本院在执行邮储长安支行与张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尚在自觉履行期限内,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