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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中塘湖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繁执字第01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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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叶明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中塘湖养殖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祚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祚福,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吴玲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傅贝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旭光,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艾薇,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熊云寿,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俞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琼,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俞强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玉宝

书记员:方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