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叶锡爱,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传先,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周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锡爱、肖传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锡爱在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叶锡爱在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6228481543067592111账户的银行存款3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如飞执行员赵珠芳执行员周荣鑫
书记员:王怀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