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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锡爱、肖传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周执行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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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叶锡爱,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传先,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周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锡爱、肖传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锡爱在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叶锡爱在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6228481543067592111账户的银行存款3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如飞执行员赵珠芳执行员周荣鑫

书记员:王怀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