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赖琼龙,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开珍,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琼龙、陈开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723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铸荣执行员陈廷赟执行员陈国贵
书记员:戴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