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负责人张志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福安。被执行人卢合鼎。被执行人钟逊举。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福安、卢合鼎、钟逊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钟逊举6741.49元,申请执行人已正和被执行人协商,向本院申请暂缓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强审判员:张艺杰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汪江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