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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祥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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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社理事长。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刘祥保,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滔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祥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970.76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新宇

代理书记员:熊军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