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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庆凤、何莲珍、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北执字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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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港市和平路西汕塘。负责人刘富山。被执行人孔庆凤。被执行人何莲珍。被执行人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和平路中段榕兴街**。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港北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孔庆凤、何莲珍、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港北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黎明审判员:李伯艺审判员:杨树恒

书记员:潘华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