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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执行黄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港北执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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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和平路**。被执行人黄柳松。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黎明审判员:李伯艺审判员:杨树恒

书记员:潘华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