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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马学文借款合同纠纷2012执6325执行裁定书

(2012)穗天法执字第6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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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裕斌,行长。被执行人马学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胡新范,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马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66432.02月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车辆(查封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因暂未能扣押该车辆,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暂未能扣押车辆,故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2)穗天法执字第6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昌森执行员刘翔执行员张斌

书记员:左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