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与于文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1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于文昌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275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文昌在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