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于文昌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于文昌所有的银行存款4379.74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于文昌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于文昌所有的银行存款4379.74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