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银行海阳市支行与于文昌借款合同案件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2)海执字第10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于文昌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于文昌所有的银行存款4379.74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