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肖玉东、董伟、江善峰、董玉虎、司光红、张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济阳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传曾审判员:索同传审判员:刘钟华
书记员:郭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