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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华、李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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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张建亮。被执行人:张建光。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波、张建亮、张建光、张文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寿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寿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张华彬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