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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与董长春、桑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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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负责人:张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长春被执行人:桑小娟被执行人:桑明强被执行人:李翠云被执行人:董俊被执行人:李春娟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长春、桑小娟、桑明强、李翠云、董俊、李春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寿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寿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