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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江朋、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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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江朋被执行人:于亮被执行人:于世坤被执行人:于志强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江朋、于亮、于世坤、于志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寿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寿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