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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国亮、刘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寿执字第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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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国亮。被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付文义。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亮、付文义、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树立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