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张国亮。被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付文义。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亮、付文义、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树立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