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负责人:张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宏良被执行人:染荣英被执行人:赵德林被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郭维城被执行人:李红英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宏良、梁荣英、赵德林、张红霞、郭维城、李红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寿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支行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寿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付继光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