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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与刘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寿执字第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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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衍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光利。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光利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寿田民二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6)寿田民二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吴廷永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