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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亚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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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亚均,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甬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亚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亚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亚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亚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亚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蔡能娜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