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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柳贵菊、刘贵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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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代表人王庆良,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贵菊,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贵福,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柳贵菊、刘贵福信用卡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46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98074.75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88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以此为由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亚虹审判员:易文键审判员:李敬平

书记员:林美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