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被执行人夏富存。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富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舟定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富存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因负责较多在本院涉及案件多起,属其所有的财产已在另案中处理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认为有必要再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艳审判员:张方荣审判员:林妙芬
书记员:王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