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丽,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春,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宋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冬梅审判员:郑明民审判员:苏星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