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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红申请执行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鱼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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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个体户。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沙塘镇沙塘村二队。法定代表人罗建灵,董事长。

李红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执行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红执行款1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红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5.50元,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红申请执行柳州市联发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的(2014)鱼执字第5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水祥审判员:师豫江代理审判员:龚明

书记员:谭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