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四红,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合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盛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元(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
代理审判员:黄继锋
书记员:伍婧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