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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敏娜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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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敏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正社,系该组组长。

赵敏娜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13000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9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