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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正红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枝江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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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正红,成年。被执行人枝江市威诚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勇,男,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枝劳仲案字第06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