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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秀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川执字第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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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秀琴。被执行人淄博盈海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董秀琴与被执行人淄博盈海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盈海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秀琴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淄博盈海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流拍拍卖,以物抵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20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