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献尧,男性,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博罗县罗浮山林场木器工艺卡板厂。住所地:博罗县罗福田镇。法定代表人:李振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曾献尧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罗浮山林场木器工艺卡板厂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3)5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5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68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邹东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