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素先,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正定县第一中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素先与被执行人正定县第一中学为人事争议纠纷的(2009)正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正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志强
书记员:曹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