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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治德与惠州百占玻璃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2014)惠博法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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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治德,男性,汉族,196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州百占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委会金盘围小组。法人代表李筱洲。委托代理人李世安,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陈治德与被执行人惠州百占玻璃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3)3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425.5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6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8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黄培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