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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牟某某、周某某与河北永强铁塔刚结构有限公司死亡待遇执行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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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汉族,26岁,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71岁,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执行人河北永强铁塔刚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死亡待遇一案,本院依据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作的(2013)第111号仲裁调解书,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0万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现已将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景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