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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德朋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四执加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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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邓德朋,男,汉族。

被申请追加人吕留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源通讯市场好利鑫通讯行。法定代表人吕留生。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邓德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源通讯市场好利鑫通讯行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2)第23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源通讯市场好利鑫通讯行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吕留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追加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邓德朋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邓德朋撤回追加吕留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廖泰琳人民陪审员:韩吉吉人民陪审员:胡卫

书记员:宋敏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