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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华诉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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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叶天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俊斌,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王华诉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3)第1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华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7,523.75元;2、向申请执行人王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3年9月14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16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86.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辉审判员:梅祥新审判员:王武辉

书记员:倪妞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