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山水路与站北街交叉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玉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文华。
本院在执行王文华与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称,异议人的住所地在奎文区,昌乐县人民法院无权执行奎劳人仲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应将该案移送到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当时注册公司时,住所地是奎文区道口南街**楼****。2010年上半年,厂址迁至昌乐县朱刘街办山水路与站北街交叉处东南角。在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中,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自己也陈述,2010年上半年,厂址迁至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认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现在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都在昌乐县,本院可以依法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田洪伟
书记员:王庆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