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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蔡铭灿与被执行人戴俊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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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有蔡铭灿,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戴俊雄,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铭灿与被执行人戴俊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戴俊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蔡铭灿货款2054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7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代理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