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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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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生,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锋,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4108.7元及银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代理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