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义敏。被执行人李俊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张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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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义敏。被执行人李俊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张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