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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信义敏与李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沧执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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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信义敏。被执行人李俊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张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